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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樂市審計局政府信息公開制度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,提高審計工作的透明度,促進依法行政,充分發揮審計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、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,制定本條例。
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,是指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,以一定形式記錄、保存的信息。
第三條 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。
第四條 建立健全本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,并指定辦公室負責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。
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是:
(一)具體承辦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事宜;
(二)維護和更新本單位公開的政府信息;
(三)組織編制本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、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;
(四)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;
(五)本單位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。
第五條 公開政府信息,應當遵循公正、公平、便民的原則。
第六條 及時、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。
第七條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。發布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,未經批準不得發布。
第八條 公開政府信息,不得危及國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。
第二章 公開的范圍
第九條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:
(一)涉及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;
(二)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;
(三)反映本單位機構設置、職能、辦事程序等情況的;
(四)其他依照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。
第十條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,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。
在公開政府信息前,應當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》以及其他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審查。
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,應當依照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。
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、商業秘密、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。
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
第十一條 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,通過政府公報、政府網站、報刊、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。
第十二條 本單位制作的政府信息,由辦公室負責公開。法律、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,從其規定。
第十三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,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。法律、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,從其規定。
第十四條 編制、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,并及時更新。
政府信息公開指南,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、編排體系、獲取方式,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、辦公地址、辦公時間、聯系電話、電子郵箱等內容。
政府信息公開目錄,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、名稱、內容概述、生成日期等內容。